林業規劃調查設計資質范圍包括了哪些?
初次辦理應當從丙級或丁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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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需資料齊全:
單位資格申請表、
單位證明材料、
人員證明材料、
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
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征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需要注意: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每年申報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審批時長6個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為林業資質審批流程比較長,而且每年就申報一次。
錯過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協助辦理可加UP主昵稱號。 作者: 出處:
林業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廢止后怎么辦
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之一條??為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的管理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范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
第十五條??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
第十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具有丙級,證書有效期。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1、須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2、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認證要求
林業資質標準
林業資質,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那么話不多說,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林業資質的各等級標準。
一、甲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二、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三、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四、丁級林業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林業資質的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對應了四種資質標準,從丁級資質到甲級資質,資質要求逐漸提高,申請難度也對應提高。
林業資質甲乙丙承擔工作任務的區別
主要的區別在于人數、資金。
1、林業鑒定機構丙級和乙級,以及甲級單位,鑒定采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是相同的;所采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是一致的。
2、林業鑒定機構在注冊資金上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各省規定丙級單位注冊資金不能少于20萬元;乙級單位注冊資金不能少于50萬元;甲級單位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3、林業鑒定機構在人員組成上的區別:各省規定不一樣,正常情況下丙級單位5人-10人;乙級單位10人-20人;甲級單位20人以上。
4、林業鑒定機構在業務區域范圍上的區別:丙級單位業務區域范圍是所在的市(地區、自治州)之內;乙級單位業務區域范圍是所在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甲級單位業務區域范圍是全國各地。
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第五條 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具有與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相適應的資金;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 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第十三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第十五條 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第十六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九條 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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