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發展,根據《 *** 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及新建、改建、擴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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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龍德慶縣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權限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管理第五條 城市規劃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相適應,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集約節約用地、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快速發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經營水平、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為原則。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第七條 城市規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工作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及時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 *** 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原報批程序報批。第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調整或者修訂后的上位規劃,及時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進行調整內容備案或者按原報批程序報批。第九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街區及其他重要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第十條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并應取得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的規劃編制要點,其編制成果經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后,由編制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按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一條 市人民 *** 確定的城市重要地區和地段,應當進行以城市空間和景觀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要點編制規劃,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重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較好的耕地,防止環境破壞及熱島效應等公害。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予以公布。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循統一規劃、整片開發的原則。第十五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第十七條 住宅建設應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新建居住區的規模,應按照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標準設置。建成區內已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成片規劃改造;嚴格控制已建居住小區的零星改造,禁止插建;嚴格控制獨院式低密度住宅的建設。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2015年,上海GDP居中國城市之一位,亞洲城市第二位,僅次于日本東京。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這么發達的經濟肯定是與其城市規劃有關,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目的)
為實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科學、有序的城市更新實施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作原則)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規劃引領,有序推進。落實區域評估、整體更新的要求,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依法推進試點,實現動態、可持續的有機更新。
注重品質,公共優先。堅持以人為本,激發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質和功能,優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魅力。
多方參與,共建共享。搭建實施平臺,創新規劃土地政策,使多元主體、社會公眾、多領域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實現多方共贏。
第三條 (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
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市 *** 及相關管理部門組成,
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負責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術規范、管理規程,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導城市更新的實施,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 *** 的職責)
區縣人民 *** 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指定相應部門作為專門的組織實施機構,協調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評估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情況,督促更新項目依法合規并按計劃落實。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
第六條 (區域評估的工作要求)
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區縣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 *** 組織開展區域評估,確定地區更新需求,進行地區公共要素評估,劃定城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明確適用更新政策的范圍和要求,形成區域評估報告報審稿。
區域評估工作包括基礎準備、編制區域評估報告、審批三個階段。
(一)基礎準備: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規劃編制單位,啟動開展區域評估工作,依據上位規劃,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基礎,研究區域發展背景和趨勢,確定評估范圍、完成資料整理和匯總工作。
(二)編制區域評估報告: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意見征詢,就評估區域的發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設需求等,征詢各方意見,形成區域評估報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就區域評估報告初稿出具意見,編制單位據此完善區域評估報告,形成報審稿。
(三)審批:由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將區域評估報告報審稿報區縣人民 *** ,經區縣人民 *** 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區縣人民 *** 批準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區域評估的范圍)
根據更新區域的類型和發展目標確定區域評估的范圍。應按照系統性、整體性的要求開展區域評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是開展區域評估的基本范圍。
對于實施條件成熟、更新規模較小、更新訴求明確的零星城市更新項目,也可以以該項目所在地塊為核心,適當擴大到周邊區域開展局部評估。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應形成區域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開展公共要素的評估。應按照公共要素的評估 *** ,對城市功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歷史風貌保護、生態環境、慢行系統、公共開放空間、基礎設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進行重點評估。
(二)劃定更新單元范圍。將現狀情況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條件實施建設的地區,劃為更新單元。更新單元一般最小由一個街坊構成,是編制城市更新實施計劃的基本單位,更新單元內的更新項目可按本細則相關規定適用規劃土地政策。
(三)明確各更新單元的公共要素清單。結合區域評估中對各公共要素的建設要求,以及相關規劃土地政策,明確各更新單元內應落實的公共要素的類型、規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條 (公共要素的評估 *** )
根據地區發展的目標定位,從四個方面對地區的公共要素開展評估:
(一)評估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比對更新區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摸清公共要素的規劃和建設實施情況。對規劃未實施的公共要素應進一步評估其在更新單元內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評估相關標準的實施。比對《上海市控制性詳細
規劃技術準則》(以下簡稱“技術準則”)中的標準要求,或者已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等部門認定但尚未納入技術準則的新標準、新要求,對現狀公共要素的達標情況進行評估,確定需補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調研地區發展的實際訴求。應廣泛征集公眾意見,對當地居民、主要企業、相關 *** 部門等展開更新需求調研,將有必要、可實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納入公共要素清單;
(四)研究地區發展的趨勢和需求。城市發展目標較高的區域,建議對標國際案例,結合地區發展趨勢,對地區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斷,提出需進一步優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條 (公共要素的重點評估內容)
應依據上位規劃確定的地區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系統性地提出該地區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類型和規劃要求,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發展目標,針對公共活動中心、居住社區、產業社區等不同功能區域,評估地區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區域發展的導向和目標;評估業態的適宜性、多元性和復合性,提升區域活力,創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按上位規劃確定的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要求,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完善和落實的要求;按技術準則或相關行業標準,以慢行為導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產、生活需求,評估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布局和規模等要求;通過居民、企業等需求調研,
評估社區以下級配套服務設施的類型、布局和規模等要求。
(三)加強歷史風貌保護。評估本區域的城市空間景觀特征和風貌特色;結合地區人文歷史特點,評估區域內值得保護、保留、修繕的文化風貌要素,包括體現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圍的市民活動空間。
(四)改善生態環境。評估生態街區建設的水平,包括各類綠地的布局、規模和覆蓋率等;提出綠色建筑的建設要求;評估區域內的土壤、水環境等是否符合環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統。針對不同類型的區域,根據技術準則的要求評估慢行系統的 *** 化程度和便捷度;評估慢行通道是否與公交站點、軌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聯系緊密及其舒適程度;結合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統。
(六)增加公共開放空間。按照不同類型區域內人群的活動特征,評估公共空間體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適度,完善場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間的品質,包括空間氛圍、建筑界面、視覺變化、環境設計等。
(七)改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城市安全。評估區域交通服務水平,完善道路系統,改善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完善防災避難場所、無障礙設計等。
第十二條 (更新單元的劃定原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劃定為更新單元:
(一)地區發展能級亟待提升、現狀公共空間環境較差、建筑質量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區域;
(二)根據區域評估結論,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較為集中的區域;
(三)近期有條件實施建設的區域,即物業權利主體、市場主體有改造意愿,或 *** 有投資意向,利益相關人認同度較高,近期可實施性較高的區域;
第十三條 (區域評估階段的公眾參與)
區域評估階段應當就本地區發展目標、發展需求和民生訴求等廣泛征集公眾意見。
公眾參與的對象應當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鎮 *** 以及利益相關人。當評估區域的區位重要或實際情況較復雜時,可進一步征詢市更新辦公室、 *** 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公眾參與方式可為問卷調查、訪談、座談、意見征詢會、網上征詢等。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匯總并處理公眾意見,形成專題材料納入區域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區域評估與控詳規劃的關系)
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由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區域評估報告明確的規劃調整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任務書,同步上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區域評估報告由區縣人民 *** 批復并送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通過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步完成規劃設計任務書審核或備案,啟動控規調整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實施計劃的工作要求)
區縣人民 *** 指定的組織實施機構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和鎮 *** 、區縣人民 *** 相關部門,組織更新單元內的各更新主體編制城市更新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實施計劃的編制 *** )
實施計劃應以更新單元為編制范圍,明確單元內的城市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按照本細則適用更新規劃土地政策,編制形成各更新項目的意向性方案。組織實施機構匯總各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經統籌優化后編制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與更新項目主體簽訂項目協議,一并納入實施計劃報批。
第十七條 (明確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
組織實施機構應組織更新單元內有意愿參與城市更新的現有物業權利人進行協商,明確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統籌考慮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現有物業權利人的更新需求,確定各項目內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應的更新政策應用等。
一個更新單元內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更新項目主體可以由現有物業權利人或現有物業權利人組成聯合體擔任,現有物業權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規定的單位作為建設投資主體或物業經營者,共同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編制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
單元內各更新項目主體應根據協商確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應的更新政策應用,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建設項目意向性方案,落實公共要素,經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后,提交組織實施機構。
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的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現狀分析、更新目標、項目設計方案、公共要素的規模和布局、資金來源與安排、實施推進計劃等。
第十九條 (編制更新單元建設方案)
組織實施機構牽頭匯總各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統籌優化并與各更新項目主體協商后,形成更新單元的初步建設方案,開展公眾意見征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單元建設方案。
更新單元建設方案的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區域評估報告的要求,落實各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公共要素類型、規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現有物業權利人合法權益。通過建設方案統籌協調現有物業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其他主體、社會公眾、利益相關人等的意見,在更新單元范圍內平衡各方利益。
(三)協調更新單元內各地塊的相鄰關系。應系統安排跨項目的公共通道、連廊、綠化空間等公共要素,重點處理相互銜接關系。
第二十條 (實施計劃階段的公眾參與)
通過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單元建設方案的編制,實現現有物業權利人和 *** 相關部門的協商,提高更新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實施性。鼓勵規劃、建筑、交通、環境、社會、經濟、文化等多領域專業人士和市民共同參與方案制定,必要時可開展方案征集。
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草案完成后,組織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現有物業權利人、相關 *** 部門、專業人士、利益相關人等,就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草案確定的公共要素、規劃相鄰關系等征詢公眾意見。意見征詢的方式可為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組織實施機構應及時組織匯總并處理公眾意見,形成專題材料納入實施計劃。
實施計劃若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應按控規編制程序開展規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簽訂項目協議)
組織實施機構應按照確定的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與各更新項目主體簽訂項目協議。
項目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明晰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明確該項目承擔的公共要素等建設義務,以及相應的規劃土地政策適用條款;明確更新項目的建設規模、改造方式;規定更新項目的完成時限;如有國資參與的更新項目,應在協議內明確資金安排計劃,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其他監管措施;對于跨項目的公共通道、連廊等公共要素,應協商明確
設施權屬、建設、運營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審批實施計劃)
組織實施機構匯總更新單元建設方案、各更新項目協議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實施計劃,報區縣人民 *** 批準,送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實施計劃與控詳規劃的關系)
實施計劃若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同步組織修編、增補或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普適圖則和附加圖則。實施計劃上報區縣人民 *** 審批之前,應先將修編、增補或調整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原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部門批準。
已經區縣人民 *** 審批的區域評估報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實施計劃階段提出控規調整需求的,必要時應重新開展區域評估。
第二十四條 (更新項目的實施)
市、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提更新項目的規劃設計要求,并按照實施計劃,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更新項目的規劃設計要求整體報送更新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一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已批準的更新實施計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實施,經審核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項目實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產業投資、社會服務、公共事業、建設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綜合產業功能、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研究確定項目的功能實現、運營管理、物業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節能環保等要求,以及項目開發時序和進度安排,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內容)
城市更新項目應按照本市有關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質,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
(一)明確物業持有要求。規劃用途為商務辦公用地,由現有物業權利人聯合開發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50%以上物業產權;由現有物業權利人獨立開發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60%以上的物業產權。
規劃用途為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全部物業產權。
位于區、縣人民 *** 確定的重要特定區域的城市更新項目,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全部物業產權。
(二)允許在跨項目的建筑物之間建設用于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廊道的建設、運營、管理和權屬等要求,經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后,應納入出讓合同管理。
(三)加強土地使用權 *** 管理。土地受讓人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出讓合同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變化等有約定的,需事先征得出讓人同意。
(四)加強與房地產登記工作銜接。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將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對土地使用權人處置土地的限制性條款在房地產登記簿中予以注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第五章 規劃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條 (規劃政策應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項規劃控制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區域發展導向和更新目標,以增加公共要素為前提,適用本細則明確的規劃政策,包括用地性質、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塊邊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用地性質的改變)
用地性質混合、兼容和轉換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設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規定的混合用地引導表,與各類用地兼容或混合設置,鼓勵公共設施合理混合設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租賃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滿足地區規劃導向的前提下,辦公用地與商業用地可以相互轉換。
(四)非住宅用地原則上不得調整為住宅用地。
(五)根據風貌保護要求確認的保護、保留歷史建筑,因功能優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質可依據實際情況通過相應論證程序進行轉換。
第二十九條 (建筑高度調整)
更新街坊規劃保留用地內的建筑高度應當符合高度分區的要求。在城市重點地區的建筑高度調整應結合城市設計確定。有風貌保護、凈空控制的地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用地邊界調整)
同一街坊內的地塊可以在相關利益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地塊邊界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塊與周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無法單獨使用的土地合并,所引起的地塊擴大;
(二)相鄰地塊合并為一幅地塊;
(三)一幅地塊拆分為多幅地塊;
(四)在保證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對規劃各級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和廣場用地的位置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建筑容量調整)
(一)評估區域總量平衡。在區域評估階段,以評估范圍總量平衡為前提,經論證分析后明確各城市更新單元的建筑總量。
(二)更新單元總量平衡和地塊容積率獎勵。實施計劃階段,增加各地塊建筑面積必須以增加公共設施或公共開放空間為前提,各種情形對應的建筑面積調整一般不超過本規定設定的上限值。各更新單元內部,可在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各地塊建筑面積的轉移補償。
(三)公共設施容量調整。規劃保留用地內根據評估要求新增公共設施的,可在原認定建筑總量的基礎上,額外增加相應的公共設施建筑面積。
(四)更新單元內符合風貌保護需要的更新項目,經過歷史文化風貌區規劃管理特別論證,新增要求保護保留的建構筑物,可全部或部分不計入容積率。不計入容積率的新增保護保留對象,應當優先作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進行保護再利用。
(五)商業商辦建筑容量調整。在建設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規劃保留用地內的商業商辦建筑可適度增加面積,增加的商業商辦建筑面積按所提供各類公共要素面積的規定倍數計算,按表1、表2執行。能同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和公共設施的,按上述分類測算 *** 的疊加值給予建筑面積獎勵。
表1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時的商業商辦建筑額外增加的面積上限
注:①以上倍數為外環線內,外環外相對應的商業商辦建筑額外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設施的,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為0.8。
表2 超出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時的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因確有實施困難,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規定征詢相關利益人意見后,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部分地塊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間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現狀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條 (土地政策的實施機制)
經區縣人民 *** 常務會議集體決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補
地價的方式,由現有物業權利人或者現有物業權利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項目周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可以采取擴大用地的方式結合城市更新項目整體開發。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年期)
(編審中心草擬的)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項目更新的具體情況,按相應程序予以重新約定。其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使用性質的土地出讓年期為相應用途國家規定更高出讓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質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出讓合同規定保持一致;重新約定的出讓年期不得超過相應用途國家規定的更高出讓年期。
(土地處原文)城市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可以重新設定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出讓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用途改變部分的出讓年期不得超過相應用途國家規定的更高出讓年期。
第三十五條 (土地出讓價款)
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批準存量房補地價的時點進行市場評估,經區縣人民 *** 常務會議集體決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
差額,補繳出讓價款,按規劃用途取得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商務辦公等經營性用地的市場評估地價,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準地價。
對于按合同無償提供的公益設施用地,或按合同約定承擔公共設施、公共開放空間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建設的用地,可以按照劃撥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存量補地價的土地出讓收入返還) 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補地價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市、區 *** 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在計提國家和本市有關專項資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區統籌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三十七條 (有關風貌保護項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護價值的風貌保護項目,可作為一種特定類型,適用《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有關舊區改造的相關條款,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出讓、財稅減免等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風貌保護項目,其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儲備時的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二)經認定的風貌保護項目,在市層面統一安排動遷(征收)安置房,專項用于風貌區和保護、保留歷史建筑的保護性開發。同時鼓勵各區縣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條 (其他優惠政策)
對納入城市更新的地塊,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收費,電力、通信、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適當降低經營性收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動態更新)
在城市更新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試點實際情況,在本細則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規劃土地政策,經相關程序認定后指導試點項目實施,并適時組織開展評估,納入細則并予發布。
第四十條 (解釋條款)
本細則由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細則自2015年__月__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編制細則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新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 *** 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 *** 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 *** 確定。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 *** 、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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