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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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如何辦理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晉升甲級資質
關于怎么辦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升甲級資質,→(謝しろ?бちll49ろち)這有眾多成功案例,以下為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資質申請與審批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的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職稱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的證明、執業證明、職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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