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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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討論2:關于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 *** 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于什么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準入是否是 *** 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準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 *** 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于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準”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 *** 部門和非 *** 部門,其中, *** 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 *** 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采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之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 *** 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 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 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 *** 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 *** 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請問,城市規劃法屬于什么部門法?是經濟法、社會法、還是行政法?

廣義的城市規劃法指國家為調整在城市規劃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專義的城市規劃法是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應該屬于行政法的范疇。

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法屬于哪種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應屬于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