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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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南平市河岸生態地保護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河岸生態地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的保護和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發展水美經濟,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流河岸生態地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岸生態地,是指根據河流生態空間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 *** 規定的界限標準,在河道岸線外側(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劃定一定范圍的保護區域。
本規定所稱主要河流,是指閩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陽溪、麻陽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具體起迄點由市人民 *** 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河岸生態地屬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部分,以及涉及耕地、林地、濕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河岸生態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河岸生態地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岸生態地規劃、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和部門重大事項會商等機制,協調解決河岸生態地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鼓勵開展河岸生態地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促進河岸生態地保護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市、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岸生態地保護范圍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生態環境、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岸生態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岸生態地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本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市、縣、鄉級河長統籌責任河流、河段河岸生態地的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開展河岸生態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及時協調、督促處理發現的問題。
建立督查機制,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和考核問效。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河岸生態地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岸生態地保護。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水利、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流生態空間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 *** 規定的界限標準,按照生態優先、應保盡保和強化管控、應劃盡劃的原則,對穿越城市、鎮、村莊建成區的河段,應當在河道岸線外側劃定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區域作為河岸生態地保護范圍;其他河段應當在河道岸線外側劃定寬度不少于一百米的區域作為河岸生態地保護范圍。第七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河岸生態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河岸生態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河道規劃、內河航道和港口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銜接,促進多規合一。其內容包括河岸生態地的邊界范圍、功能分類、保護目標、保護管理措施等。
經批準的河岸生態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批準程序執行。第八條 河岸生態地范圍內的土地、水體、植被、礦產、古樹名木、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文化遺產,應當予以保護。
自然資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岸生態地范圍內的保護對象進行調查,并登記在冊。第九條 在河岸生態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以及取水、排水、排污等公共管網、管廊、管溝無關的設施;
(二)擅自調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汊、湖塘;
(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損毀植物保護帶;
(五)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固體廢物;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成都市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條例(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興隆湖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加強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促進興隆湖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興隆湖區域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及其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興隆湖區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興隆湖、鹿溪河及其周邊的生態用地和開發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第四條 興隆湖區域的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永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市人民 *** 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情況進行監督。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將興隆湖區域保護和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類相關規劃和配套政策,建立統一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興隆湖區域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管、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興隆湖區域所在的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實施轄區內的生態保護相關工作。第二章 規劃控制與土地利用第七條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統一編制,按照有關程序報市人民 *** 批準。
市人民 *** 應當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的編制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并將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興隆湖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和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城鄉規劃編制中的生態保護他相關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 *** 根據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興隆湖區域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 *** 公眾信息網和城鄉規劃固定展示場所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未經依法公布的,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已經批準的規劃,在規劃區域現場設置生態用地邊界示意牌。第十條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興隆湖區域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相關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對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經論證確需修改的,應當征求擬調整區域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在組織召開規劃修改聽證會后,提出規劃修改方案。超過半數以上的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
市人民 *** 應當將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擬作修改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并將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興隆湖區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經市人民 *** 批準后,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一條 興隆湖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生態城市建設的要求。
興隆湖區域的生態用地應當納入本市生態紅線范圍予以保護。第十二條 興隆湖區域總面積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態用地面積11.62平方公里(含興隆湖水面面積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積2.02平方公里)和開發用地2.42平方公里。
市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興隆湖區域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彰顯本市山水資源特色,防止城市無序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為維護本市生態框架完整,確保生態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生態保護范圍界線。第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控、有序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第四條 本市建立市人民 *** 統一領導,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部門聯動的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體制。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內容,對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區域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第六條 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生態項目建設、村莊搬遷和改造、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并負責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的組織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七條 市、區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工作,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三)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項目投資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工作;
(四)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林地、綠地、山體、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綠化建設,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江河湖庫渠等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七)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農業產業發展、新農村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工作;
(九)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違法建設,加強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區人民 *** 應當保護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自然生態系統,開展生態保育和生態修復,確保山體、水體、農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不受破壞,發揮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 *** 應當引導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都市農業、生態旅游等項目,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的美麗鄉村,促進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的合理布局。第九條 市、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門的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第十條 市、區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活動,對在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的公益宣傳,對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第十一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按照全市生態框架結構和各類生態要素的保護要求劃定。第十二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區域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實行分區管控。
下列區域劃為生態底線區: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
(二)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范圍;
(三)山體及其保護范圍;
(四)永久性綠地、生態綠楔核心區;
(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防護綠地;
(六)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農田、林地、綠地、生態廊道、城市公園等區域。
其他需要進行基本生態保護的區域劃為生態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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