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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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說明
一、本“標準”是在2001年國家計委“1218”號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的情況下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為了規范城市規劃設計市場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面調查基礎上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制定并發布的行業統一收費指導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各項城市規劃設計收費。
三、本“標準”采用單價法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進行標準的制定。
四、本“標準”補充了部分以前“收費標準”中所缺項目類型及現在正在進行的項目類型。
五、本“標準”中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各規劃設計單位可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區、規劃資質等級等情況誠意0.8-1.5的調整系數進行上下浮動。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城市規劃收費標準,又承擔方和委托方協商解決。
七、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含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并經工商登記后,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城市規劃設計費。
八、境外設計單位在中國從事規劃設計業務必須執行此標準。
九、執行該“標準”,其各項規劃內容和深度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國家和各省有關項目規定的要求執行。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委托方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應增減。
十、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又委托方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資料,要由承擔方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的,其資料費、地形圖(含電子文件)等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執行本“標準”,設計方成果需提供:中間成果(含論證材料)最多為15套,最終成果為6套,另提供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須增加份數則需另行支付成本費用。
十二、執行本“標準”成果版權歸設計方所有,收費標準不包括提供電子文件及版權費用,如委托方須設計方提供電子文件和版權的,須支付相應費用。
十三、城市規劃設計費按進度分期支付,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委托方即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方案確定時支付40%,規劃設計成果交付時結清全部設計費用。
十四、本“標準”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一、城市總體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總體規劃收費標準的城市分類,按照“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已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3、城市總體規劃按人口規模確定收費標準,按實際規劃建成區面積計算規劃費。
4、本收費標準不含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定額的50% 記取設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40萬元/個。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要警醒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特大城市為30萬元/個,大城市為20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為10萬元/個。
8、城市總體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30%,方案階段為40%,成果 *** 階段為3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組織的,則由委托方承擔,如由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由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二、城市分區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新區 2.5
2 舊城區 3.0
注:1、城市建成區按照舊區標準收費,城市新區按照新區標準收費。
2、有些地區在城市建設中所驚醒的某些類似于分區規劃深度的規劃按照城市新區收費標準進行。
3、分區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15萬元/個。
4、分區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20%,方案階段為50%,成果 *** 階段為30%。
三、詳細規劃設計
1、控制性詳細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新區、開發區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點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費標準不含酚圖則,如增加分圖則,則令增加500元/公頃。
2、如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增加2000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更低設計基價10萬元/個。
4、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量劃分建成區為:現狀30%、方案階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25%、方案階段40%、成果 *** 35%。
新區為:現狀15%、方案階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15、方案階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設計費基價按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作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記。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加收30%的規劃費用。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序號 項目類型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重點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18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6萬元/個。
2、大專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費。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序號 用地面積(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5萬元/個。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四、風景區規劃
(一)風景區規劃大綱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規劃大綱收費標準為單獨編制大綱標準。
(二)風景區總體規劃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總體規劃收費標準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三)風景區詳細規劃
序號 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萬元/公頃) 備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收費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40%收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貶值則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20萬元/個。
六、城鎮體系規劃
序號 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萬人) 備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2、都市圈、城鎮群等類似規劃參照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度和收費標準進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省城和區域按30萬元/個,特大城市為25萬元/個,大城市為20 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10萬元/個。
4、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
1、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進行。
2、收費標準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區發展規劃按所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的1萬元/平方公里計算。
4、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八、概念規劃
1、概念規劃收費標準按其相應階段規劃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
2、概念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九、環境景觀規劃
1、環境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2、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收費標準的30-40%收取。
3、景觀設計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收費標準執行。
4、景觀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8萬元/個。
十、城市設計
1、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其收費標準: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階段按其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按期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規劃階段基礎上,增加城市設計內容,則收費標準在相應階段的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鎮總體規劃
1、在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城鎮體系規劃。
2、按規劃建設用地4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費標準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4、鎮區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5、設計收費按規劃期末的實際規劃建成區用地面積計算。
6、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20萬元/個。
7、如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5萬元/個。
十二、城市單項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特指:給水、排水、供熱、燃氣、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環衛、抗震、人防、環境保護、綠地系統、道路工程、交通軌道、城市豎向、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及省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對于單項專業規劃委托方委托時如有特殊要求,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1-1.3的系數。
6、專業規劃根據該表中的收費標準,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排水、防洪為1.1;消防、抗震、人防為0.8;電力、電信、地下空間為0.9;道路工程為1.2;環境保護為1.0(如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則為1.5);其他為1.0。
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在該收費單項收費標準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十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城市交通規劃深度以國家及省交通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收費標準未包括委托方組織實施交通調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收費標準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60-70%收取。
十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按1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為列入省和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遺跡為市級以上保護的。
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必須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條例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
5、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0萬元/個。
十五、旅游業規劃
1、按規劃期末旅游人數收取,標準為15000元/萬人。
2、省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120萬元。
3、市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50萬元。
4、如增加旅游產業規劃,則在原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十六、咨詢收費
1、咨詢收費之從事各類規劃咨詢收費,工程類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2、咨詢收費按所從事的規劃項目收費的30%記取。
3、專家咨詢:教授級高工按5000元/工日記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記取,工程師按3000元/工日記取。
十七、編制標書收費
1、編標指規劃設計單位為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它業主進行規劃表書制定等服務項目。
2、編制標書收費按所編項目規劃設計費的5%收費。
十八、規劃標底費的規定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更低費用。
2、規劃標底費按照該項目規劃設計收費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規劃標底費要求的招投標項目,各規劃設計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十九、電子文件收費
1、電子文件收費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成果出院時將電子成果版權 *** 給委托方進行的收費行為。
2、電子文件收費標準按所規劃項目設計費的10%收取。
如何計算城市規劃設計費?
1、城市規劃設計費要執行“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制定并發布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的行業統一收費指導標準。該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的各項城市規劃設計收費。
2、例如標準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
城市分區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新區
2.5
2
舊城區
3.0
3、詳細收費請查詢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鄉村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之一部分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1.1說明
1.1.1 本《標準》所提出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的各項計費基于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相關規定對規劃設計內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計費應相應增減。
1.1.2 規劃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應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規劃設計院承擔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委托方應支付相應費用。
1.1.3 規劃設計院應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論證材料)15套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規劃文本6套;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數,則應另行支付成本費。
1.1.4 規劃文本電子文件及版權歸規劃設計院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規劃設計院提供電子文件或版權,應支付相應費用。
1.1.5 委托方應按進度分期支付城市規劃設計費。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3日內,支付40%的規劃設計費:提交全部規劃設計成果時,結清全部費用。
1.2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
1.2.1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計費基價為15萬元。
1.2.2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分別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及相應規劃階段規劃收費的50%計費。
1.2.3 非城市地區戰略發展規劃,以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為計費依據,按1萬/平方千米計費。
1.3城市總體規劃
1.4分區規劃
1.5詳細規劃
1.5.1 控制性詳細規劃
1.5.2 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2)城市一般地段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1.6風景區規劃
1.6.1 風景區規劃大綱
1.6.2 風景區總體規劃
1.6.3 風景區詳細規劃
1.7城鎮體系規劃
1.8旅游規劃
1.8.1 旅游區總體規劃
表1.8-1
1.8.2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表1.8-2
1.8.3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表1.8-3
1.8.4 旅游區實際規劃
旅游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地建設規劃、旅游營銷規劃、旅游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表1.8-4
1.9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9.1 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計費按城市總體規劃計費的40%計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則按城市總體規劃計費的30%計取。
1.9.2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小于20萬元時,則按20萬元計費。
1.10景觀規劃
1.10.1 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1.10.2 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計費的40%收取規劃設計費。
1.10.3 景觀規劃設計詳細規劃,按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詳細規劃計費單價執行。
1.10.4 景觀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8萬元。
設計取費標準國家標準
法律分析:建筑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標準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后7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
(2)提交方案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3)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
(4)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5)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7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后3個月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6)工程結構封頂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收費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貴州省城市規劃管理費收取和使用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收取和使用城市規劃管理費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當、加強管理、做好服務”的原則。第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費由縣、特區、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第四條 凡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經批準設置的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道路及其它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均應按本辦法交納(或減交、免交)城市規劃管理費。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規定做好服務工作;沒有服務的,不得收費。第五條 收費內容及標準
(一)城市規劃管理費按建設項目投資總額計收。有設計總概算的(不含工藝、設備),按設計概算投資總額計算。其收取比例為:
1.建設項目投資總額在100萬元及其以下的,按3‰計收(不足50元,按50元計收);
2.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2‰計收;
3.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1.5‰計收;
4.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按1.0‰計收;
5.5000萬元以上的,按0.5‰計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先收0.5‰的城市規劃管理費,其余部分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收取(不包括臨時建設工程設施)。
(三)在領取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設,已交付的城市規劃管理費不再退還。
(四)臨時建設(工程、設施),按臨時建設投資總額的5‰計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計收)。第六條 鐵路、郵電、通訊等工程、設施項目,按第五條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不足50元的,按50元計收)。第七條 以下項目免收城市規劃管理費:
(一)軍事設施(不含家屬宿舍,非軍用生產性、經營性的工程、設施);
(二)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教學用房,學生集體宿舍及非生產性、經營性附屬設施;
(三)民政部門的非經營性社會福利設施;
(四)醫院醫療用房;
(五)環衛設施;
(六)公路、市政公用設施;
(七)公共綠地;
(八)民政部門及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人員(五保戶、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建住房;
(九) *** 機關辦公用房。
對免收項目,只收取工本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收取20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收取10元。第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費主要用于:
(一)開展規劃管理業務經費不足的部分補貼;
(二)購置資料、圖件、設備;
(三)印制證照、表冊、卡片;
(四)規劃管理干部技術業務培訓和臨時人員工資補貼;
(五)用于現場取證、訴訟和技術指導等。第九條 縣、特區、市轄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從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總額中提取2%上繳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取3%上繳所在地、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縣級市從城市規劃管理費總額中提取3%上繳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取3%上繳所在地、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省轄市從城市規劃管理費總額中提取6%上繳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上繳省的城市規劃管理費,由各地、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代收代繳(每半年一次)。省和各地、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集中的城市規劃管理費,必須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使用范圍開支,不得用作福利、獎金及其它支出。
城市規劃管理費屬預算外資金,應按省人民 *** (1991黔府發9號文《貴州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省、地、州、市、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截留或挪作它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費收支的檢查監督。第十條 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應向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建筑設計取費標準
2018建筑規劃設計收費參考標準
1、建筑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后7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2)提交方案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3)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
(4)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5)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7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后3個月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6)工程結構封頂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
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設計工作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向設計人另外支付相應的建筑設計服務費并適當延長設計工期。
6、由于發包人原因,要求設計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設計周期定額》規定的周期內提前交付設計文件,設計人在確保設計質量與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實現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7、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設計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0%,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設計費。
8、本《計費指導》可作為建設項目編制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估算設計及咨詢服務計費額的參考。
?擴展資料
建筑設計服務計費
一、設計服務計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內容和要求,提供設計基本服務與設計其他服務應計取的費用。
二、設計服務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設計服務計費=設計基本計費+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2、設計服務可采用以投資費率方式計費,也可在部分項目上以投資費率為參照,采用單位建筑面積方式計費或以工日定額方式計費,具體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3、按投資費率計費方式計費時,設計計費的“計費額“,可先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取,無投資估算的參照當地同期同類同規模工程項目的經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取。按估算“計費額”計取的設計費為暫估設計計費,最終以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實際“計費額”為依據確定計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含工程設備費,即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施工機具使用費(含儀器儀表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含檢驗試驗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4、建筑單體中采取復用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30%計費;需要重新進行基礎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40%計費。
參考資料:中機產城規劃設計研究——取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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