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規劃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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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⑵負責局機關文秘事務;

⑶負責局機關 *** 工作;

⑷負責局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⑸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綜合管理處

⑴負責規劃管理審批的日常運轉和協調;

⑵負責市、局重要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督察、考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內扎口管理工作;

⑶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收發件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管理審批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政務公開、 ***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規劃編制處

⑴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市規劃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計劃;

⑶負責組織制定城市規劃編制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的管理,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各類城市規劃(交通市政類除外),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的戰略及政策研究;

⑸協助做好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⑹負責城市規劃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南京市城市規劃協會的聯系指導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縣鎮規劃處(城鄉統籌處)

⑴負責扎口有關統籌城鄉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村鎮規劃的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

⑶負責組織制定村鎮規劃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組織統籌城鄉的相關政策研究;

⑷負責扎口村鎮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負責指導、配合各縣編制縣域和縣城總體規劃,指導、推動各郊區、縣編制各類村鎮規劃和涉及村鎮的專項規劃;

⑹負責各縣轄區內需市規劃局審批的市權以上重大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和郊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規劃處

⑴負責扎口規劃選址、用地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規劃選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負責跨區域項目選址和用地(市政類除外)的辦理;

⑸負責扎口招拍掛用地和儲備用地所涉市規劃局職責范圍內事項的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規劃處

⑴負責扎 *** 通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中、城南地區和其它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協助做好其它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扎 *** 通市政類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城中地區、城南地區和跨區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⑸協助做好管轄范圍內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監察和規劃驗收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測繪管理處(南京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⑴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測繪發展的規劃、計劃和任務下達,組織制定測繪專項經費計劃;

⑵負責綜合供圖的管理及測繪成果的動態更新工作;

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測量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測繪成果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及公開版地圖、公開展示地圖負責等多種專題圖編制的監督指導,協助做好全市地籍、房產測繪規劃的編制工作;

⑸負責全市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及對測繪違法行為的查處;

⑹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法規與監督處

技術法規方面職責:

⑴負責組織研究起草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審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⑵負責扎口規劃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管理;

⑶負責城市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規劃委托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監督檢查;

⑷負責局行政復議、應訴和聽證工作;

⑸負責規劃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科研和業務調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監察方面職責:

⑴負責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⑵負責涉及批后監督及違法建設查處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扎口規劃驗線、驗收工作的管理,負責城中地區的規劃驗線、驗收工作;

⑷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公示工作;

⑸負責市城市建設管理規劃監察大隊的業務工作指導和檢查;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處

⑴負責局黨組的有關工作;

⑵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⑶負責局系統干部管理和局機關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⑸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

⑴承擔南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規劃委員會及專家會議的組織;

⑵負責協調與南京城市雕塑指導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⑶負責市 *** 重大項目規劃審批會的組織工作;

⑷負責局規劃項目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

⑸負責局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各類專家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

⑹完成總工程師交辦的有關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⑴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⑵負責局機關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⑶負責組織局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扎口制定全局學習制度和計劃;

⑷負責局機關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網站和城市規劃展覽館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監察室

承擔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黨組布置的各項紀檢監察任務。

⑴負責紀檢監察案件的查辦和 *** 舉報的核查工作;

⑵負責機關黨風、黨紀、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

⑶負責局系統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規劃管理審批案件的監督檢查工作;

⑷負責牽頭局系統的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⑸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屬分局

負責鼓樓、玄武、下關、白下、秦淮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稱“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驗收、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東直屬分局

負責棲霞區和仙林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屬分局

負責雨花臺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屬分局

負責河西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寧直屬分局

負責江寧區的規劃管理工作(仙林地區的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屬分局

負責浦口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屬分局

負責六合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是個什么樣的部門?這個部門是怎么運作的?

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是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局)下屬的事業單位,作為規劃局的技術支撐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的綜合技術研究,輔助行政決策,作為規劃編制、規劃研究和 *** 決策的連接體。和規劃設計院不同之處是,一般不承擔具體的市場性規劃編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