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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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條 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集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
3、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第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考慮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4、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第十六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5、建設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和大修建(構)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修建臨時性建(構)筑物,應申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或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委托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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