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2017)
一、在之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后增加“《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三、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四、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結合規劃管理要求確定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整體城市形態和特色、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建筑風格、新區開發、社區環境、交通等內容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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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對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提出的規劃管理要求,應當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可以按照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或者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一并審批”。六、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其中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門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中心城區建設,應當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零星插建項目。10畝以下的零星建設用地,應當用于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停車場、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動開敞空間”。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九、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地下空間可以分層利用,分層確定使用性質。除符合劃撥條件外,應當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具體適用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附著地面建筑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規劃要求新建地下工程與相鄰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連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連通,相鄰地下工程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地下工程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功能、范圍、高度、層數和面積等內容”。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毗鄰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規劃要求退讓規劃控制線。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后退道路紅線。后退紅線用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綠化與環境設施、廣場以及路面硬化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建設。
“根據城市街道景觀和環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設項目能夠沿街形成廣場、集中綠地、停車場地,在保證新建建筑與道路紅線之間用地面積不變的條件下,可以根據規劃要求確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
“地上建筑物附屬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建設范圍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線,并依法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辦法
之一條 為了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的繁榮與發展,鼓勵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創新,使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獎,設一、二、三等獎。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活動每2年舉行一次。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設立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工作。
評選委員會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及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七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其作者的工作單位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的各級各類駐外機構),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
(一)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書、音像制品、科普讀物、論文等成果應當屬于哲學社會科學范疇,并且是公開出版和發表(公開播發)的;
(二)與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內蒙古自治區的作者擔任之一主編或者之一作者;
(三)產生明顯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論證報告等。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
(一)已參加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的;
(二)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尚未結項的;
(三)存在著作權屬爭議的。第九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公民或者組織,分別按照下列程序申報:
(一)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直屬學會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盟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申報;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申報者,直接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具體程序,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著類成果應當在研究現實和歷史重大問題上有創意,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二)教材類成果應當能夠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研教學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三)譯著類成果應當翻譯準確,對研究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對深化學術研究起到促進作用;
(四)工具書(包括研究資料)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知識性強,注釋準確,對學術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參考價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類成果應當忠于原作,歷史考證的研究富有創意,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參考價值;
(六)科普類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對傳播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起到促進作用;
(七)地方志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八)論文類成果應當立論獨特,觀點新穎,具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生活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九)調研報告、論證報告、咨詢報告類成果材料詳實可靠,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明顯的作用。第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天。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并及時答復投訴者。第十二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 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9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二)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三)城鄉空間和規模控制要求;
(四)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五)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六)空間開發管制要求;
(七)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八)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盟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一) 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環節加強全過程監管。”
(二)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復制有關單位電子監控記錄的車輛信息、車輛維修單位維修記錄等信息,必要時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不得偽造、隱匿、轉移、銷毀。”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二)將條例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城鄉規劃獎有什么用
引領和推動作用。城鄉規劃獎有引領和推動作用。北京市優秀城鄉規劃獎每兩年評選一次,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指導開展,北京城市規劃學會組織評選,是北京市城鄉規劃領域更高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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