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是我整理的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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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軍事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建國以來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質量,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莊整治規劃是村莊規劃廣泛應用的重要類型之一,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村莊整治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在村莊內予以公示,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批準的村莊整治規劃應在村莊內予以公布。

第五條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人員應熟悉農村情況。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以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治理村莊環境、提升村莊風貌為主要任務。

第七條 尊重現有格局。在村莊現有布局和格局基礎上,改善村民生活條件和環境,保持鄉村特色,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方便村民生產,慎砍樹、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貪大求洋。

第八條 注重深入調查。采取實地踏勘、入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了解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第九條 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村民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求和村莊建設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針對問題開展規劃編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條 保障村民參與。尊重村民意愿,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在規劃調研、編制等各個環節充分征詢村民意見,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規劃成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全過程,避免大包大攬。

第三章 編制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要按依次推進、分步實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規劃內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在此基礎上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按照建設美麗宜居村莊的要求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在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村莊安全防災整治:分析村莊內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提出排除隱患的目標、階段和工程措施,明確防護要求,劃定防護范圍;提出預防各類災害的措施和建設要求,劃定洪水淹沒范圍、山體滑坡等災害影響區域;明確村莊內避災疏散通道和場地的設置位置、范圍,并提出建設要求;劃定消防通道,明確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災害應急反應機制。

(二)農房改造:提出既有農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舊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風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設計指引。

(三)生活給水設施整治:合理確定給水方式、供水規模,提出水源保護要求,劃定水源保護范圍;確定輸配水管道敷設方式、走向、管徑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提出現有道路設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確定村內道路的`選線、斷面形式、路面寬度和材質、坡度、邊坡護坡形式;確定道路及地塊的豎向標高;提出停車方案及整治措施;確定道路照明方式、桿線架設位置;確定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位置;確定公交站點的位置。

第十三條 在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整治:確定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方式;引導分類利用,鼓勵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實現就地減量;對露天糞坑、雜物亂堆、破敗空心房、廢棄住宅、閑置宅基地及閑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確定秸稈等雜物、農機具堆放區域;提出畜禽養殖的廢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內閑散荒廢地以及現有坑塘水體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確牲口房等農用附屬設施用房建設要求。

(二)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確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導排系統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整治、建設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及建議;確定各類排水管線、溝渠的走向,確定管徑、溝渠橫斷面尺寸等工程建設要求;雨污合流的村莊應確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區可考慮雨污合流系統。

(三)廁所整治: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戶廁及公共廁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標準;確定衛生廁所的類型、建造和衛生管理要求。

(四)電桿線路整治:提出現狀電力電信桿線整治方案;提出新增電力電信桿線的走向及線路布設方式。

(五)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合理確定村委會、幼兒園、小學、衛生站、敬老院、文體活動場所和宗教殯葬等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布局形式;確定小賣部、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

(六)村莊節能改造:確定村莊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熱水等方面的清潔能源種類;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節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區村莊應明確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 在提升村莊風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莊風貌整治:挖掘傳統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莊環境綠化美化措施;確定溝渠水塘、壕溝寨墻、堤壩橋涵、石階鋪地、碼頭駁岸等的整治方案;確定本地綠化植物種類;劃定綠地范圍;提出村口、公共活動空間、主要街巷等重要節點的景觀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廣場、大草坪等城市建設方式。

(二)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保護:提出村莊歷史文化、鄉土特色和景觀風貌保護方案;確定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確定村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案。防止拆舊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提出農村生產性設施和環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項目庫,明確項目規模、建設要求和建設時序。

第十七條 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鼓勵規劃編制單位與村民共同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防止重整治建設、輕運營維護管理。

第四章 編制成果

第十八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應滿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實施性,能切實指導村莊建設整治,具體形式和內容可結合地方村莊整治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補充、調整。

第十九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原則上應達到“一圖二表一書”的要求。

第二十條 “一圖”主要包括:

(一)整治規劃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

村莊用地布局方面:明確村莊內各類用地規劃范圍。

安全防災方面:標明地質災害隱患區域范圍、防護范圍、防護要求;河流水體防洪范圍;村內避災疏散道路走向、避災疏散場地的范圍。

給水工程方面:標明給水水源位置、應急備用水源位置、保護范圍;給水設施規模、用地范圍;給水管線走向、管徑、主要控制標高;提供給水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道路整治方面:標明各類道路紅線或路面位置、橫斷面形式、交叉點坐標及標高;路燈及其架設方式;停車場地的位置和范圍。

環境衛生方面:標明環衛設施(垃圾收集點、轉運場、公共廁所等)、集中畜禽飼養場、沼氣池等的位置、規模、用地范圍;提供環衛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排水工程方面:標明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用地范圍;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標高;截流井位置、標高。標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溝渠位置、寬度、主要控制標高;提供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電桿線路整治方面:標明電力、電信線路的走向;電力電信設施的用地范圍。

公共服務設施方面:標明公共活動場所的范圍;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用地范圍。

綠化景觀方面:標明主要街巷、村口、水體及公共活動空間等重要節點的整治范圍;提供重要節點整治示意圖、綠化配置示意圖、地面鋪裝方式示意圖、水體生態護坡、硬質駁岸等的整治示意圖。

文化保護方面:標明重點保護的民房、祠堂、歷史建筑物與構筑物、古樹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劃定保護區的范圍;提供保護要求示意圖。

主要整治項目分布圖:標明整治項目的名稱、位置。

村域設施整治方面:標明村域各生產 *** 設施、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類型、規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標表:包括村莊用地規模、人口規模、戶數、各類用地指標。

(二)整治項目表:包括整治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建設要求、經費概算、總投資量以及實施進度計劃等。

第二十二條 “一書”是指規劃說明書,內容包括:村莊現狀及問題分析,附現狀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整治項目內容和整治措施說明;工程量及投資估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五章 城鄉規劃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

(一)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授權的鎮 *** 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 *** 應當向下級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 *** 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 *** 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 *** 。

縣級以上 *** 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 *** 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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