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資質哪些合并改革

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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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

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

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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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監理資質

保留綜合資質;

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

取消事務所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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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程勘察資質

保留綜合資質;

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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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工程設計資質

保留綜合資質;

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

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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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勘察設計資質要取消了嗎

注冊勘察設計資質要取消了。

資質整改中取消、合并是大方向地災勘察資質合并,主要目地災勘察資質合并的也是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地災勘察資質合并,大幅壓減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

工程勘察資質的主要改革是將其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地災勘察資質合并,原本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保留地災勘察資質合并,巖土工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水文、海洋等8個資質類型合并為巖土工程專業,設甲、乙兩級。工程測量、海洋工程測量兩個資質類型合并為工程測量專業,設甲、乙兩級。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勘察設計資質能合并嗎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勘察設計資質是兩個不同的業務資質,資質是單獨的不能合并,公司可以合并。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最新)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總 則

(一)本標準包括工程勘察相應類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配備及規模劃分等內容(見附件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

(三)工程勘察資質分為三個類別: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工程勘察資質。

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包括:巖土工程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其中,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

3、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包括:工程鉆探和鑿井。

(四)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巖土工程、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專業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專業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五)本標準主要對企業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其中技術條件中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

1、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執業資格和業績進行考核。

2、對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非注冊人員)的所學專業、技術職稱,依據附件1專業設置中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需考核相應業績,工程勘察主導專業見附件1。

(六)申請兩個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1中相應專業的專業設置和注冊人員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準。

(七)具有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巖土工程治理業務;具有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三類(分項)專業資質中任一項甲級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巖土工程咨詢業務。

(八)本標準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

二、標 準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各不少于5項,水文地質勘察或工程測量甲級項目不少于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中,每個主導專業至少有1人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其他非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3項,其中甲級項目不少于1項。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室內試驗場所,主要固定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和檔案管理制度,通過IS0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1、甲級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巖土工程專業資質:巖土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于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于5項、巖土工程設計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于4項、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于4項,且質量合格。

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完成過所申請工程勘察專業類型甲級項目不少于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于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2項,其中,每個主導專業至少有1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甲級項目不少于2項。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室內試驗場所。

(3)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2、乙級

2-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 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乙級項目不少于2項或甲級項目不少于1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項目不少于2項或甲級項目不少于1項。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與工程勘察項目相應的能滿足要求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有較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3、丙級

3-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3-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類型的項目不少于2項,其中,乙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的項目不少于2項。

3-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與工程勘察項目相應的能滿足要求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有較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1、工程鉆探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1-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2)具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鉆工、描述員、測量員、安全員等技術工人,工種齊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鑿井

2-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2)具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鉆工、電焊工、電工、安全員等技術工人,工種齊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擔業務范圍

(一)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

承擔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業務(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規模不受限制(巖土工程勘察丙級項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1、甲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勘察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2、乙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乙級及以下規模的工程勘察業務。

3、丙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丙級規模的工程勘察業務。

(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承擔相應的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四、附 則

(一)本標準中對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中的非注冊人員,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工程勘察實踐8年以上;表中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從其規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另行制定。

(三)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件:

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

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 分立新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14]79號2014-5-28

(建市[2015]20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建辦市函[2018]575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 *** 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現將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六、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