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2

測繪資質分為 甲、乙 兩個等級,測繪資質分為10個專業類別,分別為 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 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除需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外,還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

第①條為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了加強對測繪資質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寧波市人民 *** 關于修改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志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 *** 令第7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特別通行標志為長方形金屬板,紅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正面設有年檢防偽標記。”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以及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寧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 *** 令第82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與安裝相關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商,簽訂重新安裝協議。

拆除和重新安裝的費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三、對《寧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 *** 令第12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治安責任人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予以書面警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刪除第十三條。四、對《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 *** 令第131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預警信號共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干旱、道路結冰、霾等十三類,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具體分級,詳見附件。”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廣播、電視臺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于2次,播發橙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4次、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6次。預警信號圖標應持續顯示在電視屏幕上,并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

(三)對附件《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及防御指南》作相應的修改。五、對《寧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6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六、對《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7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七、對《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3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或者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管理部門頒發。”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規劃、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規劃定線、規劃竣工測量、拔地測量和房產面積測量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三)刪去第二十八條。八、對《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8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和衛星定位儀、車輛運輸資質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槽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等信息的維護。”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維護。”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的,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三十日以下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或者經營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使用不符合相應綜合性能技術標準的車輛、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或者設施設備等許可條件,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三)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