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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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法規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寧夏 *** 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及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信息資源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市)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按照下列規定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一)測繪范圍跨省、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二)測繪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三)其他測繪項目向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目錄。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我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應當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第六條 承擔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第七條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八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區年度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移交、歸檔、保管制度,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采取有效預防措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執行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歸檔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第十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將保管的測繪成果資料進行開發、利用、 *** 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三章 利 用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本自治區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
(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四)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六)其他應當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h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標準
一、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 *** 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
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人員
1.本標準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測繪工程、地理信息、地圖制圖、攝影測量、遙感、大地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土地管理、礦山測量、導航工程、地理國情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理、地質、工程勘察、資源勘查、土木、建筑、規劃、市政、水利、電力、道橋、工民建、海洋、計算機、軟件、電子、信息、通信、物聯網、統計、生態、印刷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申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60%;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80%;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計入相應類別人員數量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1)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測繪及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獲得測繪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獲得測繪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8年以上;測繪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測繪及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獲得測繪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1年以上;獲得測繪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測繪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5年以上;測繪及相關專業大學??飘厴I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7年以上;獲得測繪地理信息行業 *** 職業資格(但不得超過2人)。
(3)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測繪及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測繪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測繪及相關專業大學??飘厴I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2年以上;測繪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并在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冊測繪師,是指經過考核認定和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進行注冊的人員。注冊測繪師可以計入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3.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專業范圍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4.年齡超過65周歲的人員和 *** 人員,不得計入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5.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滿3年后,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的注冊測繪師數量應當達到本標準的考核要求。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滿5年后,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也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注冊測繪師,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6.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其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他測繪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儀器設備
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非本單位所有的儀器設備、租借的儀器設備、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列入。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使用通用測繪專業軟件的,應當通過國家測繪局組織的測評。
四、辦公場所
各等級測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級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丁級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質量管理
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范圍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六、檔案和保密管理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七、測繪業績
凡申請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以下業績:
1、獲獎情況
申請甲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2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申請乙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1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2、業務規模和質量水平
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測繪資質是什么?
測繪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的證明書。測繪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相關說明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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