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需要什么部門評估,評估多久?

房屋拆遷評估是指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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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間、評估單交付時間由被拆遷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擴展資料:

建住房〔2003〕234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評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p>

評估價值要求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公示期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評估勘查記錄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 *** ,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估價報告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 *** 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拆遷評估

不動產測繪資質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 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房屋征收涉及房產測繪無資質進行測繪違法嗎

肯定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沒有資質測繪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的數據是沒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2019年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全文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380號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5月25日省人民 *** 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現予公布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自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7月6日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目錄

之一章總則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四條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滿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性質、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等,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 *** 制定。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 *** ;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 *** ;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 *** ;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對所轄區征收補償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市轄區人民 *** 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市人民 *** 報告。

第二十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具體數量由市、縣級人民 *** 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七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 *** 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信息,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有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三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中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有特殊困難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依據城鎮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和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分類優先實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及搬遷的順序,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保障性住房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更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當地更低補償建筑面積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當地更低補償建筑面積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五條征收執行標準租金的公有房屋,其補償標準由市、縣級人民 *** 制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